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
| 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108 | 效力状态: 有效 |
| 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| 成文日期: 2007年02月25日 |
| 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| |
| 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07〕19号 | 发布日期: 2007年02月25日 |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
桂财税〔2007〕19号
各市财政局: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7〕15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○○七年二月二十五日
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
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○七年一月二十九日)
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7年2月1日起,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。
请遵照执行。
主题词:转发 煤炭 资源税 税额 调整 通知
抄送:自治区国家税务局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2月25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