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07〕19号
2007-02-25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108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: 2007年02月25日
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07〕19号发布日期: 2007年02月25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07〕19号

各市财政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7〕15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○七年二月二十五日

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

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○七年一月二十九日)

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7年2月1日起,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。

请遵照执行。

主题词:转发 煤炭 资源税 税额 调整 通知

抄送:自治区国家税务局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2月25日印发

立即登录